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文执罚字〔2016〕第23号
当 事 人:常德丽人妇产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梁华
住所(住址):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北站社区人民路2300号
2016年9月13日15:20至16:10,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向际龙(湘09007600020)、胡旺杰(湘09007600021)、吕华杰(湘09007600036)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北站社区人民路2300号常德丽人妇产医院进行日常市场检查。发现常德丽人妇产医院在其八楼东侧建立前端机房,涉嫌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涉嫌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016年9月13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胡旺杰、吕华杰负责办理此案。
2016年9月14日常德丽人妇产医院副总经理刘景林携带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到我局接收调查询问,询问中刘景林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承认当事人为了管理方便,未经许可,擅自截传、解扰了广播电视信号,但按常德有线网络公司要求正常缴费,没有获取违法所得。
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证实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委托其医院副总经理刘景林接受调查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刘景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刘景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擅自截传、解扰了广播电视信号。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2、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五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还没影响电视信号的正常传送。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正常缴费,没有获取违法所得。
2016年10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常文执罚告字〔2016〕第20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10月24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