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当罚字〔2016〕第C-000007号
当事人: 常德魅噜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梁红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平街道办事处方家巷社区人民路(城市优品小区1栋109号门面)
2016年10月25日19时30分至2016年10月25日19时5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叶晓秋(证号:008001039)、江山(证号:00800104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平街道办事处方家巷社区人民路(城市优品小区1栋109号门面)的常德魅噜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120台,其中39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网吧只对37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核对、登记。遂和在现场的投资人梁红一起查看并确认该网吧内的上网人员登记情况与现场检查事实相符。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照片证据4张;2、制作了文书《文化市场检查(勘验)笔录;3、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4、现场制作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违法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二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名(含2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首次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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