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6〕第F-000038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心驰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军
住所(住址):常德市武陵区振鑫公寓113号
2016年10月07日13时42分至2016年10月07日13时5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叶晓秋(008001039)、蒯苇(00800104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武陵区心驰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了《文化市场巡查记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检(勘)字〔2016〕第C-00004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2016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执罚告字〔2016〕第F-00003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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