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6〕第F-000037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紫桥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赵圣模
住所(住址):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金桥社区洞庭大道860号门面2楼
2016年10月7日14时03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叶晓秋(证号:008001039)、江山(证号:00800104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金桥社区洞庭大道860号门面2楼的常德市武陵区紫桥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170台,其中30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编号为105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赵圣模一起,要求该名上网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该名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身份证。经调查,该名上网消费者1999年2月25日出生,现年17周岁。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6年10月8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16年10月8日,负责人赵圣模到我局接受调查,查明了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赵圣模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第C-000046号)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16年10月7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负责人赵圣模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负责人赵圣模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
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2016年10月8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执罚告字〔2016〕第F-00003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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