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当罚字〔2016〕第C-000004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嗨酷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翔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青年新城小区E栋201-203
2016年10月07日14时40分至2016年10月07日14时49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叶晓秋(008001039)、蒯苇(00800104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武陵区嗨酷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了《文化市场巡查记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检(勘)字〔2016〕第C-00004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负责人王翔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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