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执罚字〔2016〕第26号
当事人:常德市大雅琴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丁立萍
住所(住址):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建民巷社区健民花园108号门面
2016年8月17日10:05至10:35,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7600016)、武陵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金俊(湘008002018)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常德市大雅琴行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其正在销售的《音乐术语对照词典》、《趣味钢琴技巧》等7种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当事人涉嫌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抽样取证凭证》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实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正在销售的《音乐术语对照词典》、《趣味钢琴技巧》等7种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朱明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关于限期提供合法来源的通知》1份,朱明玉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违法事实。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七节第五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6年10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常)文执罚告字〔2016〕第2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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