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执罚字〔2016〕第20号
当事人:常德市子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龚子明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大垱村8村民组
2016年9月27日12:04至13:02,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7600016)、武陵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金俊(湘008002018)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常德市子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其正在印刷的《牛羊营养舔砖》商标标识印刷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当事人涉嫌未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抽样取证凭证》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实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正在印刷的《牛羊营养舔砖》商标标识印刷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龚杨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龚杨彬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的违法事实。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五节第五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4、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处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常)文执罚告字〔2016〕第2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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