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6〕第F-000048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来人网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道美
住所(住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汇金社区火车站大市场日化城B区61号
2016年10月21日17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昌俊(证号:008001034)、张雨林(证号:00800103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汇金社区火车站大市场日化城B区61号的常德市武陵区人来人网网吧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67台。其中49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李道美一起,对该网吧上网消费者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中21号机和22号机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随后对该网吧收银台收费电脑和上网人员信息登记本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收银台收费电脑和上网人员信息登记本未按规定对21号机和22号机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进行核对、登记,没有记录上网信息。当事人未按规定对2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3张相片取证;2、制作了《文化市场巡查记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网吧负责人李道美于2016年10月24日10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三科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都予以签字确认。2016年10月21日17时3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16年10月24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昌俊、张雨林负责办理此案。
2016年10月24日负责人李道美那到我局执法三科接受了调查,2016年10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对21号机和22号机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李道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1日未按规定对21号机和22号机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负责人李道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对21号机和22号机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按规定对21号机和22号机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二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名(含2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首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016年10月24日,我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执罚告字〔2016〕第F-00004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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