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6〕第F-000045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嗨酷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翔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青年新城小区E栋201-203
2016年10月21日13时50分至2016年10月21日14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叶晓秋(证号:008001039)、江山(证号:00800104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庆丰社区三闾路(青年新城小区E栋201-203)的常德市武陵区嗨酷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网吧共设置电脑终端150台,其中60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网吧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遂和在现场的投资人王翔一起当场进行了确认。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2、制作了文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6年10月24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叶晓秋、江山负责办理此案。
2016年10月24日投资人王翔到本局接受了调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王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1日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王翔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投资人王翔出示并进行了核对,王翔均予认可。
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警告后再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2016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执罚告字〔2016〕第F-00004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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