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罚字〔2017〕第F-000002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柠檬树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702000018538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学军
住所(住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北站社区育才路721号宏飞小区8号门面
2017年2月12日11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昌俊(证号:008001034)、张雨林(证号:00800103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北站社区育才路721号宏飞小区8号门面的常德市武陵区柠檬树网吧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80台。其中23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编号为3号机、11号机、12号机、35号机、58号机、59号机和80号机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杨学军一起,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3号机、11号机、12号机、35号机、58号机、59号机和80号机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都出示了身份证件,经查,3号机上网消费者2002年8月29日出生,现年14周岁;11号机上网消费者2003年1月15日出生,现年14周岁;12号机上网消费者2002年7月30日出生,现年14周岁;35号机上网消费者2000年6月10日出生,现年16周岁;58号机上网消费者2001年1月9日出生,现年16周岁;59号机上网消费者2001年4月13日出生,现年15周岁;80号机上网消费者2001年5月3日出生,现年15周岁。执法人员随后对该网吧收银台收费电脑进行检查,发现3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10时26分,交费10元;11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10时19分,交费10元;12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10时19分,交费10元;35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10时58分,交费10元;58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10时33分,交费10元;59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10时33分,交费10元;80号机电脑终端的开机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10时12分,交费10元。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拍摄6张照片取证;2、制作了《文化市场巡查记录》和《现场检查笔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网吧负责人杨学军于2017年2月13日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三科接受调查。2017年2月12日11时3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17年2月13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昌俊、张雨林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2月13日,负责人杨学军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负责人杨学军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17年2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杨学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当事人于2017年2月12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负责人杨学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7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6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罚基准:停业整顿不少于60天,并处罚款10000-15000元。
2017年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执罚告字〔2017〕第F-000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停业整顿60天(停业整顿时间从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止)。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48号中国银行常德市朗州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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