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当罚字〔2017〕第C-000001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维客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童政刚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紫缘路(恒大影城2楼280号)
2017年1月20日10时40分至11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叶晓秋(证号:008001039)、江山(证号:00800104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紫缘路(恒大影城2楼280号)的常德市维客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共设置电脑终端118台,其中25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遂和在现场的投资人童政刚一起当场进行了确认。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8张。2、制作了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开具了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童政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实当事人于2017年1月20日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负责人童政刚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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