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当罚字〔2016〕第C-000011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地平线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康劲松
住所(住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汇金社区三星路2143号(汇元小区)
2016年11月20日15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王昌俊(证号:008001034)、张雨林(证号:00800103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汇金社区三星路2143号(汇元小区)的常德市武陵区地平线网吧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58台。其中29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康劲松一起,对该网吧上网消费者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中20号机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随后对该网吧收银台收费电脑和上网人员信息登记本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收银台收费电脑和上网人员信息登记本未按规定对20号机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没有记录上网信息。当事人未按规定对1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3张相片取证;2、制作了《文化市场巡查记录》;3、制作了《文化市场检查(勘验)笔录》,4、开具了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都予以签字确认。2016年11月20日15时3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违法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二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名(2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首次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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