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4〕F-0000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常德市武陵区优易书店(个体工商户)(李秀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DEKJ2P1U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6月25日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沙河社区和瑞欢乐城B馆连廊处的常德市武陵区优易书店(李秀年)进行现场检查。该书店正在营业,悬挂有《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店长张文丹现场负责。执法人员要求该书店提供进货清单,该店无法现场提供,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活着》《三体》《某某》等出版物进行查看,并进行了抽样取证,现场负责人张文丹提供了2024年4月14日至5月20日的微信收款照片共39张。
2024年5月29日,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常新出鉴〔2024〕1号、2号、3号),鉴定结论为《判官》(上、中、下)、《难哄》(上、下)属于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应认定为非法出版物,《某某》(上、中、下)属于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应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进货清单,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行的《判官》(上、中、下)、《难哄》(上、下)属于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某某》(上、中、下)属于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构成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处罚内容:警告;没收非法出版物8本;没收违法所得168.1元;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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