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089号
当事人:武陵区御见潮潮玩玩娃娃屋(易建群)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 92430702MABTT3****
经营者:易建群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
2023年5月30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的武陵区御见潮潮玩玩娃娃屋依法进行检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魏立霞在执法检查现场配合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702MABTT3****,场所内共有游艺娱乐设备38台,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要求现场负责人魏立霞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魏立霞未能提供。
执法队员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7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经营者于2023年6月6日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该该场所的相关财务报表。
2023年6月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3年6月21日,武陵区御见潮潮玩玩娃娃屋经营者易建群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到我支队402室接受询问调查。易建群在询问中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7张、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全过程的视听资料及2023年6月21日经营者易建群提供的武陵区御见潮潮玩玩娃娃屋营业数据表、武陵区御见潮潮玩玩娃娃屋账目统计、《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6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的武陵区御见潮潮玩玩娃娃屋营业数据表显示:
总收入:472186.28元(包括:在线支付、现金支付)
当事人提供的开支情况:
总支出:466184.28元(包括:房租、人员工资、电费、货品成本)
3、违法所得:472186.28元-466184.28元=6002元。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张强锐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3〕C-002042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打印件7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视听资料、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3〕C-000043-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证据截图打印件1份,支队向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的《协助调查函》1份、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的《回复函》1份。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4、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营业数据收入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收入相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门面租赁合同》1份、结算凭据复印件7份(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
证明:当事人开支的情况。
6、武陵区御见潮潮玩玩娃娃屋经营者易建群到支队接受询问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6月28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F-00008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7月5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的意见。
综上,本支队作出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陆仟零贰元整(6002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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