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3〕F-000133号
当事人:常德市碳水跳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91430702MA7F9X****
法定代表人:曾卿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
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一案,现已查明:
2023年5月24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的常德市碳水跳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游泳场所进行检查。场所负责人刘一帆在现场陪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有消费者在游泳。检查过程中负责人曾卿提供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7F9X****的《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现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3年5月24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3年5月31日、6月5日,6月8日常德市碳水跳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卿3次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6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曾卿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湘常)文综检(勘)字〔2023〕第502号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警翼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光盘1份。
证明: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常德市碳水跳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是否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协查函及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的复函。
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4、对常德市碳水跳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卿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实。
5、常德市碳水跳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2023年1月到5月的现金流量表1份。
证明:当事人财务收支情况及违法所得情况。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律适用和定性分析:
1、常德市碳水跳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常德市碳水跳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提供游泳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2023年6月9日,本支队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了一致的结论性意见。
2023年6月15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3〕5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2份,请求我支队减轻行政处罚。经我支队调查核实,其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决定采纳其陈述申辩意见。
2023年6月29日,本支队再次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综上,我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5498.98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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