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常德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支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支队将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证据、结果、期限、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本支队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在全省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平台未建立前,在本支队门户网站上设立的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开,并链接进入市政府门户网站专栏。
第五条 除统一的平台公示以外,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APP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建立本支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公开。
第七条 本支队执法承办机构对各自办理的行政执法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梳理、汇总、传递和更新,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第八条 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所属机构、职责、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范围等内容。
职责权限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地域管辖权限和级别管辖权限等内容。
监督方式公示应当包括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高效、便民原则,实行“一次性告知”,通过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并对公示信息进行适时更新。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者出现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 事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经审核后,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上公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取证、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十三条 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等应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公开,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一般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技术处理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信息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对象、依据、笔录、结论及日期等内容。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执行信息,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依据、执行结果等。
第十六条 依照本制度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期限不少于2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应当立即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起始期间从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应当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在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布本支队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等有关数据信息,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发现本支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支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支队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本支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按照《常德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执法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情节严重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执法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的;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2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