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综合执法队伍,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支队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标识,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应当上交。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规范、仪容整洁、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不得有不当言行。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清晰、准确、得体;解答问题、办理咨询时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单位)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九条 除办理案件外,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四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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