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依据
常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5、《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
6、《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7、《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10、《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1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 |
2010年4月1日 |
行 政 法 规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1月15日 |
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3年10月5日 |
|
4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年9月1日 |
|
5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0年11月5日 |
|
6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12月25日 |
|
7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8月2日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9月15日 |
|
9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0年7月29日 |
|
10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月1日 |
|
11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5月18日 |
|
12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3月19日 |
|
13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3月19日 |
|
部
门
规
章
|
1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广电部 |
1994年2月3日 |
15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广电总局 |
2004年6月18日 |
|
16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广电总局 |
2004年7月6日 |
|
17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广电总局 |
2004年7月6日 |
|
18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广电总局 |
2004年7月6日 |
|
19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广电总局 |
2004年7月6日 |
|
20 |
《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管理规定》 |
广电总局 |
2004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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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
广电总局 |
2004年8月10日 |
|
22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广电总局 |
2004年8月18日 |
|
23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广电总局 |
2004年9月23日 |
|
24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广电总局 |
2004年11月15日 |
|
25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 |
2007年12月20日 |
|
26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广电总局 |
2009年8月6日 |
|
27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广电总局 |
2009年9月10日 |
|
28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广电总局 |
2009年12月4日 |
|
29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广电总局 |
2010年3月26日 |
|
30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年1月1日 |
|
31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年1月1日 |
|
32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9年1月1日 |
|
33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2011年1月1日 |
|
34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 |
2011年3月25日 |
|
35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年12月1日 |
|
36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年12月1日 |
|
37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8年4月15日 |
|
38 |
《复制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9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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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9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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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9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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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 |
201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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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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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 |
2010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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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 |
2005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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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国家版权局 |
2009年6月15日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1、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37号第六条、第八条
2、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法律依据:(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市州辖区内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市本级)
法律依据:(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5条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4、报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省级报社在常设立记者站、市级党报社在各县市区设立记者站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3条
6、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市本级)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7、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市本级)
法律依据:(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8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8、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市本级)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城市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及重新审核登记(市本级)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0、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许可(市本级)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市本级)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2、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市本级)
法律依据:(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二)行政处罚(共100项)
1、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互联网场所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2)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5、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6、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7、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8、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收缴其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2)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3)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4)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5)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6)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7)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0、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2)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3)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4)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5)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7)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1、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2、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3、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14、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2)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3)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4)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15、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2)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3)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6、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7、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8、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9、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2)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3)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4)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5)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6)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0、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1、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2、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23、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2)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3)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24、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5、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6、印刷业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4)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5)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7、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3)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4)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5)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9、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7)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0、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1、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4)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32、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撤销出版社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33、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3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35、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2)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3)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6、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2)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3)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7、出版单位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5)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6)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8、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9、出版单位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3)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4)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5)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6)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7)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40、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2、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3、音像出版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2)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3)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4)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5)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4、音像出版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2)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3)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4)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5)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6)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5、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2)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3)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6、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2)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
(3)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
(4)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未限定收视人员范围,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5)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6)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
(7)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8)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未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的
(9)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其他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47、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
(2)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3)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4)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8、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9、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0、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51、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2)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3)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4)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5)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2、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4、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3)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未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的
(3)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违反《著作权法》的
(5)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6)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7)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8)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9)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5、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56、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3)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4)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
(5)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的
(6)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超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
(7)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8)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7、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8、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2)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3)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4)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5)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6)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7)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8)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9)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10)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11)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2)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59、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2)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
(3)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4)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60、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61、广播电视广告含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62、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的,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2)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
(3)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播出挂角广告的\
(4)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5)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的
(6)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的
(7)播出机构未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的
(8)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的
(9)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的
(1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的
(11)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
(12)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未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的
(13)播出机构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未核验所聘请医学专家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在广告中据实提示,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的
(14)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63、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2)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3)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4)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5)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6)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7)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8)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9)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64、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65、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下内容之一的: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8)侮辱、诽谤他人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处罚种类:处罚种类:收缴其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66、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2)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3)委印单位在委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中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未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的
(4)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发行中收取费用,刊登广告,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传播到境外,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的
(5)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的
(6)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67、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2)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3)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5)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6)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7)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8)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9)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6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70、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复制管理办法》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1、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2)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3)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4)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72、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73、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74、违反本《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2)报刊记者站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设立分支机构的
(3)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的
(4)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5)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6)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该记者站
法律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76、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法律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7、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78、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9、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0、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81、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2)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3)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4)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5)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82、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上述,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84、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85、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86、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87、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
(2)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3)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88、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8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90、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2)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4)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5)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91、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未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
(2)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
(4)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
(5)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
(6)在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内容的
(7)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92、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超出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9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9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上网运营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
(2)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
(3)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
(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
(5)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时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6)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95、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
(2)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
(3)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
(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
(5)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96、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97、违反《著作权》,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98、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99、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3)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4)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5)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6)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7)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8)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100、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连续中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6个月以上的;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三)行政确认(共1项)
1、非法出版物的鉴定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行政强制(共1项)
1、对正在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的物品。
强制种类:查封或扣押
法律依据:(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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