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举行 文物保护建章立制步伐明显加快
本网讯 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文物局共同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5周年座谈会,10月3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以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基传、文化部副部长赵维绥、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等出席会议。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在总结文物工作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为新时期文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5年来,文物保护建章立制步伐明显加快,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划和标准构成的文物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路甬祥在讲话中强调,要以十七大精神统领文物事业和文物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伟大历史任务和对我国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好文物工作。要深入持久地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坚定不移地坚持并全面贯彻《文物保护法》所确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尊重文物工作规律和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保护好文物、利用好文物的良好氛围,使《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出现一个新局面。要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赵维绥在讲话中指出,《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不仅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制度,而且对文物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回答,是我国文物事业在法制轨道上继续向前发展的里程碑。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确立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地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文物工作中的权力和责任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我国文物事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前,要按照十七大要求,继续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物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
单霁翔在讲话中指出,要在十七大精神指引下,进一步努力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牢牢把握“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继续增加文物保护的经费投入,继续强化文物保护执法检查力度,使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基本法律意识。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全国文物法制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国家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主要负责同志和文物系统老领导、老专家代表10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
(来源:文化传播网)
(编辑:刘义华)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